2006年3月9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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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驾他人车子惹祸责任自负
谢敏 张阿久

  日前,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作为车辆拥有人的邬某不承担任何责任。
    去年的3月12日晚,王某看见邬某的摩托车停在自家院内,就欲向其借用,但碰巧邬本人并不在家,王某在外叫了几声见无人应答,看车钥匙还插在车上,就擅自将摩托车推走。在路上王某遇见江某,叫江某陪同一起去,江某坐在后座上。当车行至公路一转弯时,因王某操作不当,摩托车与公路边的塘坝相撞,造成后座上的江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操作不当,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情发生后,原告即江某的家人就赔偿问题将王某、邬某一并诉上法院,要求被告王某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被告邬某作为车辆出借人及实际车主,出借摩托车给未取得驾照的王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判决由王某对原告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点评:
    本案中,江某的家人要求王某赔偿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是无可争议的,但关键是车主邬某是否要负连带赔偿责任,这是本案的焦点。
    本案中,被告王某在未取得相应证书的情况下,擅自驾驶摩托车上路行驶,在遇到危险地段时采取措施不当,以致摩托车与塘坝发生碰撞,造成江某受伤后因伤重而亡的重大事故,对此,王某负有全部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主张被告邬某作为摩托车所有人和出借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从原告提供证据可以认定,事发当晚,被告王某系在邬某外出的情况下私自将其停在邬某自家宅院内的摩托车推走自用,因摩托车系停在邬某自家院内而非公共场所,应视为邬某已尽适当的管理义务,且邬某在事故发生后才知晓王某私自推走其车,故原告主张被告邬某同意出借摩托车的事实不能成立。综上,原告要求被告邬某应对江某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